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3〕2777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进一步明确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措施及相关政策,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我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对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各类群体门票价格的优惠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可参照实行门票价格优惠措施。 (一)实行门票优惠政策的范围。 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 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以及伤残民兵民工实行免票;对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评为6类残疾(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精神)一、二、三级的残疾人实行免票,评为6类残疾四级的残疾人实行半票;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评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人实行免票,评为七级至十级的残疾人实行半票;对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评为一级至六级的伤残公务员实行免票,评为七级至十级的残疾人实行半票。 对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65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以及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其他游览参观点实行半票;60周岁至64周岁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按65至69周岁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执行。 (二)游览参观点内的区间车、缆车车票价格优惠政策。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实行半票;对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评为6类残疾(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精神)一、二、三级的残疾人实行半票;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评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人实行半票;对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评为一级至六级的伤残公务员实行半票;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半票;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票。 (三)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凭学校介绍信享受优惠政策。有条件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在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等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四)对宗教人士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依托寺院、寺庙等宗教场所作为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和宗教信徒进入实行门票价格减免,具体由各地发展改革委商当地民宗委确定。 二、未成年人及学生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老年人凭老年人优惠待遇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警官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证,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工伤证》,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以上优惠优待政策。 三、各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青少年、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的门票优惠政策应当在售票窗口和其他显著位置公示,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门票价格管理政策及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2013年8月13日
[责任编辑:白永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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