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纳斯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景区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风景名胜区管理条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列》和《阿勒泰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景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景区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指挥长,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挥长,景区两乡、环保建设交通局、纪检委、发改委、经济合作局、旅游局、供排水管理处、环卫大队、社会事业管理局、农牧水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分队、阿勒泰喀纳斯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金莲花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聚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景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局,由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0906-6526291。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自治区、地区、景区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地区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景区党政办和景区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景区管理委员会领导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景区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协调和指导涉及景区公用基础设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交通保障工作,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3)景区武警分队:协调驻景区部队、武警、民兵参加救援、抢险,组织警戒、保安等工作。 (4)景区公安局(含景区消防大队):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5)发改委、经合局: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景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6)财政局:负责安排景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7)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地质灾害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8)供排水管理处、环卫大队: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水源安全和环卫工作,确保景区设施等安全正常运行。 (9)林业局: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10)农牧水利局: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参与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纪检委: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2.3 专家组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各方面环境保护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技术指导,为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全景区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2 建立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监测站要加强对各类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监测,利用高新技术,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环境污染事件监测网,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数据库、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 3.1.3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报机制。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环境监测站、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重要信息和重大变更要立即报送。 3.1.4 完善环境事件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管理单位对环境污染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5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行署及地区环保局和有关部门。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对产生、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景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负责全景区环境应急信息、指挥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建设。 3.2.2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3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部门(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2)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人员。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和完善全景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逐步形成全景区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3.3.2 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建立全景区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3.3 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建立景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3.4 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发布,黄色预警由行署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行动
4.1.1 Ⅳ级响应: (1)环境事件所在单位和乡应急响应。环境事件所在单位和乡有对环境事件进行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环境事件突发后,事发地单位和乡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向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906-6526291)报告。 (2)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及分析,予以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并督促环境监测、监察队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景区管理委员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景区管理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单位和乡、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做好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1.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1)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单位、乡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景区管理委员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由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或由景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决定,启动景区突发公共事故紧急处置程序,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实施应急处置。 (3)由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或景区管理委员会及时向行署、地区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报请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调集周边县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乡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除直接报告景区管理委员会外,也可直接报告行署和地区环保局。 景区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行署和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行署和相关部门。 4.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2.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行署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行署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报请外交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由外交部联系,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4.2.4 信息通报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景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景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4.3 指挥和协调 4.3.1 指挥协调机制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乡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3.2 指挥协调内容 (1)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景区管理委员会和地区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4 应急处置 4.4.1 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和协助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4.4.2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5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5.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景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政治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结束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两乡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景区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景区管理委员会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景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5.3.2 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景区管理委员会、地区环保局和地区政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接警电话。景区党政办(0906-6533040),景区环保应急热线(0906-6526291)。 6.1.2 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景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组织指挥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6.2.1 应急监测队伍。由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牵头,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一支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侦检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6.2.2 其它应急队伍。武警、公安、消防队伍承担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现场指挥所开设前负责各抢险救灾队伍的指挥与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各专业队伍建设。 6.3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景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统一安排和拨付。 6.4 装备物资保障 环保部门提供应急现场环境侦检与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保障;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物资保障;通信管理部门提供应急通信及信息联络和物资保障;消防部门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设备保障;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保障;发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在环境污染事故中能提供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及院前急救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其卫生防疫人员承担卫生防护指导及卫生防疫的实施。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保障的组织和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管制。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是区域治安的专业队伍,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6.8 信息保障 环保部门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手册,提供应急处置要素及应急通信联络的支持;气象部门提供相关气象数据;水务部门提供相关水文数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贮量以及相关信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向社会公布有关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7.1.2 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现场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环境宣传,传播和普及相关知识,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环境事件灾情。 7.1.3 在环境事件重点防范企业要加强预防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环境事件的意识。 7.2 培训 7.2.1 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要纳入环保部门的基本培训内容;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相应的环境侦检业务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保障水平。 7.2.2 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环境事件预防的宣传材料,要求企业将环境事件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7.3 演练 7.3.1 适时进行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7.3.2 两乡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的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 7.3.3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7.4 奖励与责任 7.4.1 奖励:对在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环境事件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4.2 责任:追究环境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监督检查 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景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 则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负责编制,报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审定。 8.2 预案管理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并报景区应急办审核。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由景区党政办公室印发,景区环保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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