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资格依据
(一)职权执法
哈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第十九至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
“三定”方案:中共阿勒泰地区委员会、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成立中共喀纳斯景区委员会和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阿地党发〔2006〕24号)。
二、行政执法范围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林业及自然保护区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景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景区野生动物的驯养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负责查处发生在保护区内的森林、野生动物、治安和刑事案件,维护保护区社会治安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协同林区公安派出所做好区域内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机关共同执行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执法依据不列)
(一)表一(适用执法依据较少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顺序在同一表中列明;同一阶位的依据按公布日期列明;依据为重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文号在后并提供文件)。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2.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01.01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03.0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03.01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0.01 |
6 |
退耕还林条例 |
国务院 |
2003.01.20 |
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11.04 |
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5.10.01 |
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02.01 |
10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3.12.11 |
1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沙治沙若干规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1996.11.08 |
(二)表二(适用执法依据较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重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列,同一制定机关集中按公布日期列明)。
1.法律(13件)
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2.06.30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01.01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03.0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12.26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03.01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01.01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2.01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08.31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01.01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0.01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03.01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03.01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09.01 |
2.行政法规(10件)
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1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85.07.06 |
2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9.12.18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 |
1992.03.0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农业部 |
1993.10.0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1994.12.01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01.01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0.01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01.29 |
9 |
退耕还林条例 |
国务院 |
2003.01.20 |
10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2009.01.01 |
3.地方性法规(9件)
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1.11.02 |
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11.04 |
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
1997.01.22 |
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1.10.01 |
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5.10.01 |
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12.01 |
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02.01 |
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8.01.01 |
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02.01 |
4.部门规章(14件)
序号 |
部门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1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85.07.06 |
2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1.04.01 |
3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3.12.11 |
4 |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林业部 |
1996.10.01 |
5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林业部 |
1996.10.01 |
6 |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7.10.09 |
7 |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7.01.06 |
8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林业局 |
1999.08.10 |
9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0.11.02 |
10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0.12.31 |
11 |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
国家林业局 |
2002.12.15 |
12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3.01.01 |
13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3.03.13 |
14 |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08.01.01 |
5.政府规章(5件)
序号 |
政府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
自治区林业厅 |
1994.12.20 |
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1994.06.22 |
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
自治区林业厅 |
1995.12.28 |
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沙治沙若干规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1996.11.08 |
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1998.08.26 |
四、行政执法行为分类和具体依据
(一)行政许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许可法规定确认的许可事项)。
1、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监督检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
3、规定森林防火期许可,《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
4、对辖区内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
5、本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许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征收(依法对税款、资源费、各项规费等征收)。
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许可,《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三)行政给付(依法对经济建设文化教育事业支付财政拨款、向低保户发放低保金、向灾民发放救济金等)。
无
(四)行政确认(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等权利的确认)。
1、林木(草)所有权确认,《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
2、退耕还林后承包经营权确认,《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八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
4、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五)行政裁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等争议事项进行裁决)。
1、林地转让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五条;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裁决,《中户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六)行政处罚(对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1、盗伐森林、非法采伐、超批准年采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至四十六条;
2、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动植物等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
3、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在保护区进行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至四十五条;
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植资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8、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
9、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至七十九条;
10、森林防火期间,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七)行政强制(依法采取如管制、强制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
1、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2、违反规定收购林木种子,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采取上述行为以外的行为)。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