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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2012-11-20      
 

哈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资格依据

(一)职权执法

哈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第十九至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

“三定”方案:中共阿勒泰地区委员会、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成立中共喀纳斯景区委员会和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阿地党发〔2006〕24号)。

二、行政执法范围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林业及自然保护区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景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景区野生动物的驯养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负责查处发生在保护区内的森林、野生动物、治安和刑事案件,维护保护区社会治安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协同林区公安派出所做好区域内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机关共同执行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执法依据不列)

(一)表一(适用执法依据较少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顺序在同一表中列明;同一阶位的依据按公布日期列明;依据为重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文号在后并提供文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2.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0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03.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03.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0.01

6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2003.01.20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11.04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10.01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2.01

10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林业部

1993.12.11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沙治沙若干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11.08

(二)表二(适用执法依据较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重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列,同一制定机关集中按公布日期列明)。

1.法律(13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06.3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0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03.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3.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01.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2.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08.3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01.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03.0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03.0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09.01

2.行政法规(10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林业部

1985.07.06

2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9.12.1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林业部

1992.03.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农业部

1993.10.0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12.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01.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0.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0.01.29

9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2003.01.20

10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

2009.01.01

 

    3.地方性法规(9件)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11.02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11.04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1997.01.22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10.01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10.01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12.01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2.01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8.01.01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02.01

 

4.部门规章(14件)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85.07.06

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部

1991.04.01

3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林业部

1993.12.11

4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林业部

1996.10.01

5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部

1996.10.01

6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7.10.09

7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林业部

1997.01.06

8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林业局

1999.08.10

9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0.11.02

10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0.12.31

11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2.12.15

12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3.01.01

13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3.03.13

14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8.01.01

 

5.政府规章(5件)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自治区林业厅

1994.12.20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06.22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自治区林业厅

1995.12.28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沙治沙若干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11.08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08.26

四、行政执法行为分类和具体依据

(一)行政许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许可法规定确认的许可事项)。

1、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监督检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

3、规定森林防火期许可,《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

 4、对辖区内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

 5、本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许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征收(依法对税款、资源费、各项规费等征收)。

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许可,《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三)行政给付(依法对经济建设文化教育事业支付财政拨款、向低保户发放低保金、向灾民发放救济金等)。

(四)行政确认(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等权利的确认)。

 1、林木(草)所有权确认,《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

 2、退耕还林后承包经营权确认,《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八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

 4、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五)行政裁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等争议事项进行裁决)。

1、林地转让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五条;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裁决,《中户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六)行政处罚(对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1、盗伐森林、非法采伐、超批准年采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至四十六条;

2、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动植物等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

3、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在保护区进行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至四十五条;

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植资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8、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

9、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至七十九条;

10、森林防火期间,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七)行政强制(依法采取如管制、强制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

1、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2、违反规定收购林木种子,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采取上述行为以外的行为)。

 

 

 

[责任编辑:白永宽]

 票务信息
纳斯景区门票:185元/人 ,贾登峪门票站至喀纳斯换乘中心区间车票价通票为往返100元/人次,二次进入加收30元/人次;禾木门票:60元/人,禾木门票站至禾木村区间车票价格为往返100元/人次;白哈巴门票:50元/人。喀纳斯景区至白哈巴景区单程票:62元/人;热克提乡至白哈巴景区单程票:62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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